请告诉我<刑诉法>中的第51 60 65 69 74 条款是什么说的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26 16:48:20
请详细说明好吗?

LZ要详细说明什么?
  请问的再具体点~
  这里是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

  第五十一条 【死缓执行期间计算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,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。

  第六十条 【正当债务偿还】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,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,经债权人请求,应当偿还。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。
  第七条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“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”,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。

  第六十五条 【一般累犯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是过失犯罪除外。
  前款规定的期限,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,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。

  第六十九条 【吸收原则、限制加重原则】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,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。
  【并科原则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  第七十四条 【累犯不适用缓刑】对于累犯,不适用缓刑。